广东出台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 9月1日起实施
鼓励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等从业人员参与群防群治工作、给予群防群治组织成员适当补贴、最小应急单元可吸纳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参与……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广东省内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参与人员等进行规定,并提出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经费由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单位予以保障,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规定》自9月1日起实施,1990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2017年7月20日修改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同时废止。
实行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
(资料图)
群防群治是社会力量参与犯罪预防与治理的重要形式。《规定》强调,群防群治组织实行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群防群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与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予以指导监督。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经费由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单位予以保障,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群防群治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规定》提出,群防群治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安全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协助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有关机关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社会风险隐患,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规定》强调,需要群防群治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有关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
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规定》对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主体进行说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可设立群防群治组织。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指导辖区内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推动辖区内群防群治工作。个人不得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规定》提出,应当自群防群治组织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该组织的具体职责、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在群防群治组织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每年第一季度,设立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群防群治组织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鼓励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等参与群防群治
《规定》特别提出,鼓励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等从业人员以及民兵以个人身份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还鼓励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兼职担任公交、地铁、校园、医疗机构等场所安全员。此外,公安机关组建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可以吸纳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参与。群防群治组织成员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设立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可根据实际,为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提出,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给予成员适当补贴。
《规定》还对不得参加群防群治组织的人员进行说明。《规定》提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强制隔离戒毒、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从事群防群治工作的人员,不得加入群防群治组织。若加入群防群治组织后出现上述行为,设立单位应及时予以辞退。
此外,《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群防群治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利用群防群治组织进行非法活动。冒用群防群治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利用群防群治组织进行非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杨朝露